地质勘查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来源:乐鱼体育官网靠谱    发布时间:2023-11-24 12:31:33 74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丁先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有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

  1.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2.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产金额的投入等内容。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使用林地申请,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符合现地情况做核实,重点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还有是不是涉及自然保护地,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不是真的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并填写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见附表2)。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组织公示,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要在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公示相关材料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存档。公示格式、公示内容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已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公示公告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涉密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

  (四)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有关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或分次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程,能够准确的通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三)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规定,不允许超出下达各省的年度占用林地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一)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办理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提供项目有关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并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

  (三)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接着使用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允许超出项目建设工期。

  (四)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延续的有效期内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再延续1年,期满后不再延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五)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做说明。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现场查验的工作人员应对《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意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用地单位或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林地的,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编制单位理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果质量低下的编制单位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采取告诫、不采用等具体惩戒措施。

  (四)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抄送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其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还应当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公开的使用林地项目,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情况做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拟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积极主动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意见,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服务和指导。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批。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可以使用乔木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强化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管。对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要做评估,经评估不可行的应当要求用地单位或个人修改。对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用地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要组织验收。

  (四)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或个人的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严禁随意使用或者扩大临时使用林地规模;施工结束后,要督促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硬化层,将原剥离保存的地表土进行回土覆盖,并按方案恢复植被。

  (一)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包括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本省真实的情况确定。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物流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四)生态旅游项目,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以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为目的,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必要的相关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六)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别的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做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做勘查。